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千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千毓於民國104年7月1日20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新北市○○區○○路○○○○○○路000號前,未注意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逕由第2車道切入第3車道;適 盧鴻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由同向第3車道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兩車碰撞,盧鴻文受有左手腕扭挫傷,因認劉千毓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盧鴻文提告劉千毓,公訴意旨認劉千毓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盧鴻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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