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