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黃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璽記帳士事務所 宋淑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