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1號聲請人 呂睿宇 相對人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報清算人呂睿宇就任,即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及損益表向本院陳報,爰依照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3號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2年3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20224236號函示,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54萬5,250元,且該欠稅款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有前揭函文1件附卷足憑,而聲請人即清算人亦未提出上開欠稅款已完納之證明,則本件尚未清算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