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台生 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家人已於民國102年1月3日搬離原租屋處,伊交保返家之處所與告訴人所居住之處所相距甚遠,應可免於告訴人不必要之心理恐懼。伊育有3名年幼子女,伊配偶為外籍配偶,無工作能力,伊家庭是低收入戶,伊已經羈押逾7個月,家中經濟陷入困頓,請求法院准予交保,讓伊出去工作維持家計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
101年7月18日裁定羈押,並於101年10月18日、101年12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查被告所涉上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18日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尚未定讞),尚難期其於後續審理期日到庭應訊及後續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