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陳尾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邱丕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叁仟零伍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