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9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艷艷
賴楊淑閔上一人輔佐人即被告之夫 賴明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
519號),就其被訴傷害、侵入住宅部分之犯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秦艷艷(起訴書誤載為 秦豔豔 )因不滿樓上鄰居被告賴楊淑閔常造成地板噪音,竟於民國101年9月26日18時許,見被告賴楊淑閔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住處鐵門未關,即無故擅自進入被告賴楊淑閔住處陽台,與被告賴楊淑閔爭吵,後2人隨即徒手相互抓扯,造成被告賴楊淑閔受有臉部多處抓擦傷,被告秦艷艷則受有兩前臂、兩膝、頸部、右腹壁多處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秦艷艷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賴楊淑閔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秦艷艷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秦艷艷因前揭無故侵入住宅及傷害案件、被告賴楊淑閔因前揭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秦艷艷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賴楊淑閔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308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及傷害案件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楊淑閔、秦艷艷於102年1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2紙在卷可,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黃湘瑩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