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偉承工程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朱宗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基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