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相對人之重整人乙○○、丙○○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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