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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