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債權人 蔡秀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皇成 即 郭榮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新台幣壹佰肆伍拾萬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