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睦鑫 相對人 鄭秀蘭喬金湧 之繼承人)
喬楓(喬金湧之繼承人) 喬依雲 (喬金湧之繼承人) 喬依凡 (喬金湧之繼承人)張國 張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存字第75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34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以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97年裁全字第103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並以97年存字第75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裁全字第1034號假扣押事件及97年存字第753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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