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