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14號聲請人 楊燥煌 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陳述單、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