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賴宗昌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宗隆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辦妥繼承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陳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