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85號聲請人 何炳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63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忠仁法官沈應南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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