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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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駱詹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燕雪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裁判費並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應補正被繼承人遺產稅繳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或陳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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