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智彥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智彥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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