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劉家麟 債務人 林鈺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總計三個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超過三個月者不再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