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 林詩婷 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婷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其陳述略以: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722,109元,對於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商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前同居人賴登煌於民國97年間死亡,獨自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因討債公司來討債,被迫離職,只好做臨時工,然聲請人於100年間罹患鼻咽癌,體力大不如前,不能再到處找臨時工,經學校老師發現,幫聲請人向市政府聲請特殊個案低收入補助,及向家扶中心聲請認養費;聲請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21,434元,並無不動產或保單,亦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聲請人現因鼻咽癌尚未痊癒,常因內耳平衡失衡,引起暈眩,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無固定收入,僅靠政府補助及民間團體善款,無法維持日常生活開銷;然每月尚須支出房租含水電費8,5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700元、聲請人與子女3人膳食費及日用品費10,000元、健保費749元、醫療費有重大傷病卡可減免費用、子女教育費經核准為低收入戶後,已免繳學雜費、子女扶養費各5000元等;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五股區、五股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扶助家庭證明書、佛教慈濟基金會台北分會個案轉介單、和信治癌中心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政府公車動態資訊查詢、新北市政府結業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實際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調解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本院105年3月23日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8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又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其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臚列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可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此外,聲請人又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可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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