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12號聲請人 姜仁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僅於105年9月30日具狀重申系爭支票於105年8月12遺失,然仍未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后,嗣後始遺失,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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