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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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