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叁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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