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伍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案外人瓏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七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一筆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約定於肆仟伍佰萬元整範圍內由借款人即案外人瓏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據循環動用。嗣借款人乃根據上開契約,自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起陸續提出借據拾參紙,利息並約定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本行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調整之,嗣經本行多次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故目前利息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付。案外人瓏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七日再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壹仟伍佰萬元整,利息亦約定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本行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調整之,嗣經本行多次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故目前利率改按年息百分之九.
三八計付。詎上開借款分別自附表所示日期即未按月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本金參仟伍佰零貳萬伍仟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十四紙及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份、授信約定書影本一紙。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十四紙及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三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並自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及利率│├──┼─────┼───────┼────┼─────────────┤│1│一千一百八│自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十五萬元│四月二十九日起│.四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一千二百萬│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元│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九十一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八十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八十五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六十九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九十二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二百四十二│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萬元│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五十三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五十四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1│一百六十萬│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元│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2│六百六十萬│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元│八月二十二日起│.六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至清償日止││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3│一百七十八│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萬元│九月八日起至清│.四六│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4│一千五百萬│自民國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元│六月八日起至清│.三八│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