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愼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但未據繳納聲請之裁判費,聲請程式不完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