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固得為前項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內文書,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與被繼承人 顏永昌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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