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廖學萬
廖鐘梅 廖本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曾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律凱
周淑麗 參加人 徐錫珪
徐錫煙 呂崇民 龔健平 徐錫霖 徐錫隆 徐錫柔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錫珪、徐錫煙、呂崇民、龔健平、徐錫霖、徐錫隆、徐錫柔等七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實施區段徵收,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受理訴外人(即耕地出租人徐錫珪,徐錫煙、呂崇民、徐錫霖、龔健平、徐錫隆、徐錫柔七人,下稱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之申請後,於101年1月4日以中市地權一字第1000043740號函命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將座落臺中市○○區○○段525、
533、552-3、552-4地號4筆土地註銷三七五租約。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被告申請發給抵價地,因原告廖學萬、廖鐘梅、廖本均等承租人拒絕受領系爭土地三分之一地價補償費,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乃以承租人受領遲延為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惟原告不服被告命註銷上揭4筆土地之三七五租約,並另向被告請求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為補償費,遭被告以101年1月30日中市地權一字第1010002894號函,否准其請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出租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