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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