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高嘉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高嘉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及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由其本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該案嗣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57號判決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記載,經員警前往被告住居所地執行拘提,被告已不在該址,不知去向,且遍查本案卷宗,被告於偵查階段,除上開住所外,並無表明其他居所,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