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珠婷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竹村泉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楊雅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施珠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09年1月20日確定。
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