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慧錦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50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蔣慧錦涉犯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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