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超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超倫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9年12月7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231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21日保納工一字第10860375460號處分、勞動部109年4月20日勞動法爭字第1090000443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09年12月7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23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