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818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