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允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
○○號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素卿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精神慰撫金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1,284,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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