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庚○○
天○○亥○○ 曾麗美 壬○○○巳○○○寅○○地○○丑○○辛○○丁○○戌○○○午○○○子○○○己○○○宙○○癸○○玄○○○乙○○申○○宇○○戊○○
甲○丙○○卯○○未○○兼上列二十六人共同訴酉○○訟代理人被告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每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每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亦如附表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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