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於狀尾簽名或蓋章,本件債權人未於狀尾蓋上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私章,委託代理人亦未提出委任狀,請具狀補正上述事項,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與所附信用卡申請書所示之債務人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侯凱斌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若債務人為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者侯凱斌,請釋明對其之請求依據為何,若債務人為甲○○○○○○,請提出對其請求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