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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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