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2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