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8巷1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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