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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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致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及犯罪後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本院衡其經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