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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