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王耀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現本院以裁定命被告王耀洲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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