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795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丁守中 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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