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泰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以98司執消債更字第437號認可更生方案在案,嗣後經債務人聲請,本院於104年8月24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合先敘明。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僅有陽信商業銀行之股票(國泰人壽經查僅為被保險人),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股票價值之案款新台幣(下同)4520元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