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基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基烘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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