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清春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並送達本院之時間為102年9月25日,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表示提出上訴之意,並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係於102年9月16日收受刑事判決,並應加計在途期間8日),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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