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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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複代理人 賴冠文
邱延璋 被告 林瑞興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屆時並請原告攜帶車號0000-00之行車執照、可區分工資及零件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