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朝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列及第四項第二列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均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五項第八列「可易服勞役55日」應更正為「可易服勞役6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列及第四項第二列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均顯係「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之誤寫,而第五項第八列「可易服勞役55日」係「可易服勞役65日」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