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 馬櫻玿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欣晨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楊智全 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柒拾伍元,票號AK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