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鑫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 黃桂玲
黃國祥 共同 康進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黃國能 參加訴訟人 楊哲乙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董志鴻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何秀玲